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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天津美术学院章程》的公告
2015年06月18日  

 

 

 

    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天津美术学院章程》已于2015119日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

 

                                                                                       天津美术学院  

                                                                                       2015年3月9日

 

 

 

 

 

 

 

 

 

 

 

 

 

附件:

 

天津美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天津美术学院源于1906年建立的北洋女师范学堂,由我国近代教育家傅增湘创办,是我国最早的公立高等学府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学校经过多次调整、易名,经历了河北师范学院、河北天津师范学院、河北艺术师范学院、河北美术学院、天津艺术学院等,于1980年定名为天津美术学院。

 学校秉承"崇德尚艺,力学力行"的校训,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着力培养基础扎实、人文厚重、个性鲜明、创意活跃、德才兼备的高素质艺术家和设计家。面向未来学校将进一步明确“人才天美、人文天美,宜学天美、宜教天美”的办学理念,依据“理论与实践结合、传统与当代结合、艺术与人文结合、艺术与科技结合”的学科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特色发展,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努力把学校打造成特色鲜明、品质卓越、国际知名的中国一流美术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美术学院,简称“天津美院 ”,英文名称为Tianjin Academy Of Fine Arts,简称“TAFA”。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学校设有天纬路校区和志成道校区两个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

()遵照人才培养规律,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面向社会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实施岗位管理与绩效工资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

()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德育为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艺术家和设计家。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致力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的紧密联系,在服务国家、走向国际的同时,主动参与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环渤海区域发展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第九条 学校目标定位:建设“特色鲜明、品质卓越、国际知名的中国一流美术学院”。

第十条 学校的标志物为天纬路校区20世纪30年代初建成的主教学楼建筑,建筑风格为罗马式建筑。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执行《天津美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手册》的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教委)。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教委依法对学校进行政策指导、考核及管理。举办者需依法对学校进行经费投入,保障学校正常运行,支持学校自主办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目前设置的主要学科为艺术学门类的两个一级学科:美术学和设计学,同时学校还设置有实验艺术等新兴学科专业。学校根据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学校目标定位和学科发展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积极依托协同创新中心推进合作培养博士生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艺术创作和艺术设计研究,推动学术进步、文化创新和文化创意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加强对学校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副院长职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根据艺术院校特点,为保证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有效运转,实行教务长、总务长制度。教务长和总务长负责具体教学运行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建立每周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校内的内设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荐、遴选等民主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由院长提出人选,经学校党委会审议确定。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审查通过学位申请,确定学位课程及考试科目,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基层教学单位设立学科范围内的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组成,根据学校授权和学校教授委员会规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荐、遴选等民主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代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履行职责。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为目的。学生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学生自我管理、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学生代表由全院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代会负责人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代表总数的3/4以上代表参加会议决定有效,学代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直属系部。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二级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直属系部,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二级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行为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艺术创作;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对二级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提出建议;

(八)对二级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部门工会主席参与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院长任命。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学校院长和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下设的系部,以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立,是基层教学组织单位。在教学事务上对教务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创作、学生事务对二级学院负责。一般设系主任12名,在征询二级学院意见后,由学校党委决定,院长任命。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具体教学计划,给教师排课、布置教学任务;

(二)负责修订培养方案,不断改进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法;

(三)负责组织编写教材、教案;

(四)负责配合教务处督促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态度;

(五)负责配合二级学院配好班主任、落实“教书育人”各项任务;

(六)负责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

(七)负责学校下达的教学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负责教师的日常行政管理,对奖惩、培训、职称评定和人事安排有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创作、设计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创作、设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两级教学督导组,以保障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督导组依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承担全校各专业(包括研究生)人文类通识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外语课的教学任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美术馆、校史馆、档案馆、实验中心、信息化办公室等教辅机构,为教学、科研等学术部门的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附属单位(美术高中、中国书画报社及有运营资质的社会服务部门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事业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当使用编制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建设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合同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对各类岗位人员绩效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并兑现绩效工资。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受理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回复。

第五十四条 事业编制外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天津美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修德立身、报效国家;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回复。

第六十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四条 非在籍学生(进修生、代培生、借读生、短期留学生等)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和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统一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纳入院务公开范畴,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各级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章    附  

第七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院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机关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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